由法院指定,适用于民事、劳动和联邦领域,包括审阅案卷、规划工作,并对各方提出的鉴定问题(quesitos)作出技术回应。
在诉讼程序之外出具独立技术意见,为谈判、尽职调查或各方决策提供依据。
在仲裁和调解机构提供技术服务,同样要求中立性和科学技术依据。
分析适用于案件的法律,确定工作计划,并向法院提交费用和期限方案。
对各方和法院提出的鉴定问题(第361条)作出技术回应,开展现场勘验,并与当事人技术顾问协同工作(第466条)。
出具包含规范要求的全部基本要素的报告,可直接用于异议、说明及案件使用。
代表一方当事人跟进官方鉴定,出具技术意见,并在必要时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。
在州、劳动和联邦层面的电子诉讼中查阅案卷并提交文书。
以职业道德、持续学习为准则,并对法院和社会承担鉴定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。
工作建立在专门的司法鉴定培训(APJERJ)之上,涵盖从鉴定法律的历史与效力层级,到鉴定人在法院的注册登记及电子诉讼,并结合笔迹鉴定培训。